(2016)川03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自贡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诉毕腾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毕腾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63号原告自贡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二居委会二组49号。法定代表人罗伯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洪,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腾述,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腾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自贡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龙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