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赵德明与岳一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赵德明,岳一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954号申请人执行人赵德明,证件号码32112319550705121x。被执行人岳一潭,证件号码340421199006122010。申请执行人赵德明与被执行人岳一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润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赵德明与被执行人岳一潭双方已达成赔偿65000元的赔偿,已赔偿30000元。尚欠35000元,至今未还。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德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一潭的房产及银行卡进行了查询,均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蒙劢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