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美苏与金钢、金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钢,王美苏,金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苏。原审被告:金亚君。上诉人金钢为与被上诉人王美苏、原审被告金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金钢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5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