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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世英、李世碧与李世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英,李世碧,李世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李世英,女,现年54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李世碧,女,现年43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明煊,男,现年58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银,男,现年37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世军,男,现年49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英、李世碧与被告李世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英、李世碧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英、李世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原告李世英、李世碧自愿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