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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泉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泉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24号原告: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312-01室。法定代表人:黄晨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云霄(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泉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60号3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窦卫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泉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