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程谭盗窃、陈子亮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潭,陈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潭,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海城市甘泉镇三台沟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子亮,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新开街9甲-400,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四方台路化纺**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潭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子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潭、陈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6月的中旬一天傍晚,在鞍山市铁西区共和街48栋楼下变电房旁,被告人程潭将被害人曹景冬停放的桔黄色宗申牌125摩托车盗走。该车后被程潭改装为黑色,并在被告人陈子亮的帮助下转移至四方台供销储运公司院内车库中。经鉴定,曹景冬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28.75元。2015年7月13日19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毓恬花园东侧马路边,程潭将被害人闻连业停放的黑色王野牌摩托车盗走,后该车由陈子亮、程潭改装成白色。经鉴定,闻连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内,程潭将被害人杨晓明及另一被害人(身份不详)共计两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后陈子亮帮助程潭将该两辆摩托车卖与李慧明。经鉴定,两台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64元。2015年8月间,在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与卫光街交叉路口西侧30米路旁,程潭将在此处停放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后该车在陈子亮的帮助下转移到程潭家楼下。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4元。2015年8月间,在鞍山市铁西区汽配城北侧民生西路182栋楼下,程潭将在此停放的一辆黄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后陈子亮帮助程潭将该车转移至千山区双龙山。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54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子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二人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子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鞍山市铁西区共和街48栋楼下变电房旁,被告人程潭将被害人曹景冬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宗申牌125E摩托车盗走。之后,该车被程潭改为黑色。被告人陈子亮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与程潭将该车转移至四方台供销储运公司院内车库中藏匿。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曹景冬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28.75元。同年7月13日19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毓恬花园东侧马路边,程潭将被害人闻连业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王野牌摩托车盗走。陈子亮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与程潭将该车车身颜色改成白色。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闻连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在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内,程潭将被害人杨晓明及另一被害人(身份不祥)停放在此处的两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之后,陈子亮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与程潭将两辆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慧明。之后,杨晓明从李慧明处将其被盗车辆追回。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雅马哈5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元,雅马哈51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元。同年8月的一天,在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与卫光街交叉路口西侧30米路旁,程潭将在此处停放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之后,陈子亮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仍与程潭将该车转移到程潭家楼下。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4元。同年8月的一天,在鞍山市铁西区汽配城北侧民生西路182栋楼下,程潭将在此停放的一辆黄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之后,陈子亮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与程潭将该车转移至千山区双龙山附近。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54元。同年8月24日15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化纺57栋楼下,程潭、陈子亮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商量如何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经分别盘查,程潭供认其多次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陈子亮供认其帮助程潭销售过摩托车的事实。当日,公安人员从程潭、陈子亮处扣押四辆摩托车。同年9月1日,公安人员将闻连业被盗摩托车返还,次日将董景冬被盗摩托车返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曹景冬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中旬左右的一天20时许,我在鞍山市铁西区共和附近吃饭,吃完后发现我有喝多了,就推着摩托车找车场。我没找到车场,就把车放在共和派出所北面十字路口一个小房子的后面了,两天后我去找,车不见了。被害人闻连业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13日17时许,我骑着摩托车到铁东区毓恬花园小区南门,将摩托车停放在路旁的一个电线杆下面,大约两个小时后,我回来取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就去了新兴派出所报案。被害人杨晓明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中旬左右,我将我的雅马哈牌摩托车停在我居住的香格蓝山小区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取车时发现摩托车丢失,随后我到大陆派出所报案。7月底的一天,我哥杨红光给我打电话说,我丢的摩托车找到了,让我拿着车钥匙到铁西区二轧车市找他。我带着钥匙就去车市了,到车市后我用钥匙将车上的各个锁头都打开了。当时骑我车的那个男子没说什么就让我把车骑走了。证人杨红光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末的一天11时许,我去鞍山市铁西区二轧交通岗二手摩托车交易市场,看见马路边停放的一辆摩托车挺像我弟弟杨晓明丢失摩托车。我就问站在摩托车旁的人这车是谁的。他说一个人放他这修理的,他骑摩托车出来买配件的。我说这车是我弟弟前两天丢的,并打电话告诉我弟弟车找到了,让他把车钥匙拿过来。我弟弟过来后,拿着他的摩托车的钥匙把该车的车把琐、油箱琐打开了。该男子说既然这车是别人偷的,你们骑走吧。我们就把摩托车骑走了。5.证人李慧明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我的摩托车修理部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是程潭。他们一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一个人推着一辆摩托车,问我这两辆摩托车多少钱收。仔细查看后,我告诉他俩500元收。他俩把车卖给我了。这两辆摩托车都是枣红色。过了四五天,我骑着其中一辆摩托车去买配件时,被一名男子拦住,问我骑的摩托车是谁的车。我说是送到我店里修车的顾客的,我说如果是你的车就拿出原来的车钥匙再说出几个特征我就给你。半小时后,车主带着车钥匙过来并说出了摩托车的几个特征后,我把摩托车直接给车主了。6.被告人程潭(2015年8月24日)的供述证明:我盗窃了四次摩托车。第一次是2015年6、7月的一天10时许,我在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派出所北侧楼后盗窃一辆黑色摩托车,我把摩托车推到我居住的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的楼下。回家后,我给这辆车配了电瓶和车座。我要将这辆车给陈子亮,我俩一起将车放在了四方台的车库里。后来,在四方台的车库里这台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第二次是在2015年7月的一天大概晚上,我在鞍山市铁东区毓恬花园东侧马路边上盗窃了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我将这台摩托车推到了马路对面的修车店重新装上了一个钥匙门,然后我将车骑到了铁西区高占屯陈子亮家。陈子亮说他喜欢白色,他就买的白漆将这台车喷成了白色。我和陈子亮被抓时骑的就是这辆车。第三次是在2015年8月,我在铁西区三街口交通岗北侧路西人行道上盗窃了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我将这台车推到了大陆一个修理店,简单的修理了一下能骑了,我就将车骑到了陈子亮家。当时我住在陈子亮家,后来我住到了八家子,就将这台车骑到了八家子楼下。第四次是在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我在铁西区汽配城西侧民生西路182号楼下盗窃了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我就想找个人一起把车推远一点儿的地方修理。我就给陈子亮打电话,我对他说我买了一辆摩托车想找远一点儿的地方修。我在前面骑,他在后面推,我俩准备将车推到海城,后来我俩觉得海城太远就将车推到了双龙山。我将车放到了附近村里一户老百姓家,给了他5元钱,让他帮我看一下。2015年8月20日,我和陈子亮骑着白色的摩托车将这台车拉回鞍山放到了陈子亮家楼下。次日,我给这辆车配了钥匙。8月24日,我和陈子亮研究如何卖摩托车的事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陈子亮知道我偷摩托车,他曾问我是否偷过摩托车,我没有否认。公安机关查获的这四辆摩托车,陈子亮知道是我偷的。7.被告人程潭(2015年9月9日)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到鞍山市铁西区香格蓝山小区内,发现在简易车棚附近有两辆枣红色款式一样的摩托车,一辆放在车棚内,一辆放在车棚边上。我用一把钥匙插到摩托车钥匙门内,摩托车就启动了。我先将一辆摩托车骑到永乐三中新分校的墙西侧车场内。过了两小时左右,我回到香格蓝山小区内将将车棚内的另一辆摩托车骑到永乐三中新分校西墙外路边。随后,我骑着放在车场内偷来的摩托车回到陈子亮家,放在他家附近的车场了。过几天,我和陈子亮骑着偷的摩托车到了永乐三中新分校墙西侧路边,我让陈子亮骑上另一辆摩托车,一起去了化纺的一家修理部,两辆摩托车卖了500元钱。8.被告人程潭(2015年9月11日)的供述证明:我一共盗窃过六辆摩托车,陈子亮没有帮我盗窃过摩托车,但是有一辆橘黄色踏板摩托车是我偷完后找陈子亮帮我一起推到千山区双龙山的,我没有告诉他车是偷的。陈子亮帮我卖过两辆摩托车,摩托车卖了500元钱。9.被告人陈子亮(2015年8月24日)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初,程潭找我陪他去卖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我和他一起去的摩托车修理厂,好像是卖了500元钱。过了一周左右,修理厂找我们,说程潭卖的摩托车被丢车的人认走了,要求赔偿损失。通过这件事我才知道程潭的摩托车是偷来的。当时我对他说,以后再有偷车或者卖车的事别找我。在我知道程潭偷车后,大概是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程潭给我打电话说他又偷了一辆摩托车,打不着火了,让我帮他推一下。当时我就拒绝了。过了一会儿,程潭又打来电话,说找不到其他人帮忙,只能找到我。当时考虑到我俩关系挺好,我就没法推辞了。在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街附近路边,程潭对我说帮他把一辆黄色的摩托车推到双龙山附近,到那改车锁。我俩到了那后人家看这台摩托车什么手续也没有就没给修。随后程潭在附近找了一家住户说我们的摩托车打不着火了,给了这家人几元钱把车寄放在那了,之后我俩就回鞍山了。2015年7月末至8月,程潭在我居住的鞍山市千山区高占屯四方台路化纺57栋52号楼下,程潭总共放过三辆摩托车,一辆是黑色踏板摩托车,这辆车我俩一起去改成了白色。后来放了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和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我知道程潭的摩托车是偷来的后,我就告诉程潭把这些摩托车都弄走,以后涉及到摩托车这些事,无论是偷车还是卖车都不要再找我帮忙了。当天程潭就将这三辆摩托车都骑走了。2015年8月初的一天,程潭跟我说他收了一辆赃车,想改一下颜色。程潭改车时我没跟着去。期间他给我打电话说,改车用的白漆不够了,让我给他买四桶白色喷漆,送到铁西区兴盛路上的一家汽车装饰店旁边路边,我就给他送去了。送去之后我就走了。之后,程潭将改好颜色的这辆摩托车停放在我家楼下。当时我并不知道这辆车是偷的。10.被告人陈子亮(2015年9月9日)的供述证明:我知道程潭一共盗窃6台摩托车,红色三台,乳黄色一辆,桔黄色一辆。其中两台摩托车改过颜色,程潭自己改过一辆,我和他一起改过一辆。当时,程潭打电话让我帮忙买五瓶白漆,我给他送的漆。11.被告人陈子亮(2015年9月10日)的供述证明:我帮程潭改过一辆摩托车的颜色,原色为黑色,我帮他到铁西区建材市场买的白色手喷漆将车改成了白色。程潭说车是他收赃来的,想留着自己骑,怕被人认出来。程潭还将一辆停在我家楼下的桔黄色摩托车改成黑色了。1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8月24日,公安人员依法对程潭存放摩托车的地点进行了搜查,在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供销储运公司院内查获黑色宗申牌125摩托车一辆,在鞍山市铁西区十道街9栋楼下查获红色摩托车一辆,在鞍山市铁西区环钢路72栋楼下停车场查获黄色摩托车一辆。当日,公安人员从程潭处扣押摩托车四辆。同年9月9日,公安人员从李慧明处扣押枣红色摩托车一辆。同年9月1日,公安人员将闻连业被盗摩托车返还,次日将董景冬被盗摩托车返还。13.辨认笔录证明:程潭辨认出鞍山市铁西区共和街48栋楼下变电房旁是其盗窃宗申牌125摩托车的地点、鞍山市铁西区汽配城北侧民生西路182栋楼下是其盗窃黄色踏板摩托车的地点、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与卫光街交叉路口西侧30米路旁是其盗窃红色踏板摩托车的地点、在鞍山市铁东区毓恬花园东侧马路边是其盗窃白色(原为黑色)摩托车的地点。14.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雅马哈助力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45元;雅马哈助力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64元;宗申牌125E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28.75元;雅马哈50助力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2元;雅马哈51助力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2元。15.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东长甸派出所情况说明2份分别记载:程潭、陈子亮到案后,陈子亮带领公安人员将四辆摩托车从藏匿地起赃到公安机关。陈子亮自诉其2007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其前科情况属实,但未调取到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16.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同年8月24日15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在鞍山市铁西区化纺57栋楼下附近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经分别盘查,程潭供认其多次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陈子亮供认其帮助程潭销售过摩托车的事实。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939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子亮明知摩托车系被告人程潭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销售以及更改车身颜色等,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潭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子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程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9390.75元,应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考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子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计人民币9390.75元,应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刑罚幅度内处罚,考虑到其虽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过,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帮助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依法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子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程潭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曹 众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