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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嘉嘉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嘉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58号罪犯张嘉嘉,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嘉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嘉嘉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15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嘉嘉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张嘉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月28日经本院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31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张嘉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嘉嘉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二次、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嘉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嘉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