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蒙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澧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晓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学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道松、贾述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美凤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吴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蒙某在澧县澧阳镇等地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5粒约0.41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4小包约2.12克,共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53克,获赃款8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被告人蒙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吴晓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于2015年8月31日向吸毒人员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属实,但指控其此前向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属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间,被告人蒙某在澧县澧阳镇等地先后二次向吸毒人员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约0.28克和甲基苯丙胺结晶(冰毒)2小包约1.06克,共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34克,获毒资400元。其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5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蒙某在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租住屋附近,向吸毒人员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重0.14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重0.53克,共计0.67克,获毒资200元。2、2015年8月31日13时许,吸毒人员于某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佯装向被告人蒙某购买毒品。尔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得知与被告人蒙某在澧阳镇珍珠居委会附近一租住屋内,于某赶到其租住屋后交给蒙某200元现金,蒙某卖给了于某红色药丸1.5粒重0.14克和白色晶体1小包重0.53克。当二人刚走出房屋即被守候在附近的公安干警抓获,并从于某身上搜缴了所购买的红色药丸和白色晶体。经检验,红色药丸中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吸毒人员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8日17时许,因心情比较烦燥,他在锦江宾馆开了一间房,然后他给蒙某打电话购买毒品,蒙某要他到她的租住屋来,于是他来到了其租住屋附近,在一巷子口看到了蒙某,他给了她200元,蒙某交给了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然后他回到锦江宾馆房间内吸食了;2015年8月31日13时许,为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一个办案民警给了他200元钱让他找蒙某购买毒品,于是他与蒙某电话联系后,蒙某安排了一个叫单某某的人开车在澧县二中附近接到了他,然后到了蒙某位于澧阳镇珍珠市场对面一条巷子内的租住屋,蒙某叫他和单某某去她的租住屋帮她搬家,他们来到蒙的租住后,他问蒙某有毒品卖没有,蒙说有,于是他给了蒙某200元,蒙从随身的挎包内拿出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了他。后来他们三人搬着东西从屋里出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他购买的毒品也被收缴了;吸毒人员于某向检察机关供述,证明蒙某向他贩卖过毒品,原来向公安机关供述有四次,全部都是事实,其第一次和第二次是他看了通话清单后回忆的,现在他能够清晰回忆有二次。一次是2015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他的一个姓周的朋友到澧阳镇锦江宾馆开了一间房,他去玩,看见姓周的朋友和另一个人在房间说话后就走了,他就想搞点毒品吸食。然后,他电话联系了蒙某,要她卖点毒品,说好后他就到蒙某出租屋的巷子口给了蒙某200元,蒙某给了一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后他回宾馆吸食了;另一次是2015年8月31日被抓的那一次,他到了蒙某出租屋后给她200元钱,蒙某给了他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他刚出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31日12时许,蒙某给他打电话,要他开车到租住屋接她。他到后,蒙某就打于某的电话问于某在那里,然后蒙安排他到澧县二中附近路段接于某,接到于某后二人便返回到蒙某的租住屋,蒙已经将要搬的东西收拾好了,但没有马上搬东西,看见于某与蒙某在房间内聊天,他大概听到了一点点,蒙某问于某昨天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聊了一会儿,于某拿出200元钱放在桌子上,蒙某从挎包内拿出二个小塑料包,于某将装有毒品的塑料包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他们三人将收拾好东西往外搬上车时,就被公安机关的人员抓获了。(3)电话通话清单,证明双方在进行毒品交易前相互电话联系的事实。(4)被告人蒙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31日13时许,她在朋友刘某某位于澧阳镇的出租屋内帮刘某某搬东西,因刘吸毒被强制戒毒,刘的母亲要她把刘的东西搬回刘的母亲家,于是她打电话给“单吧”要他到租住屋来,搬东西,10来分钟“单吧”来了。刚进来,于某来电话说昨天有个神经打来“110”害得怎么样,话还没有说完,她就打断了“单吧”的话,要“单吧”到她的租住屋来帮忙搬东西,于某答应后她就要“单吧”去接,没有多久,他们二人来了,于某一进来她就要于某还钱,于某说只有200元,边说边从口袋里搜出200元钱递给她。后来她与于某聊起了昨天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情,在边聊边收拾东西的时候,于某突然跟她说搞点毒品玩一下,她说自己都没有东西玩的,那里还有毒品吸,东西收拾完后正准备走时,于某一直跟她说要点东西玩一下,于是她禁不住他一直说,便从自己的挎包内拿出一粒红色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把了于某,于是他们三个搬东西出门,在准备将物品放上车上面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些毒品是于某硬找她要的而不是贩卖给他的。于某给她的200元钱是之前还给她的,而不是卖毒品给的。(5)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蒙某贩毒被抓获的事实。(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等,证明在抓获被告人蒙某及XX时,从他们身上所扣押的毒品的事实。(7)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于某身上扣缴的红色药丸重0.14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重0.5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8)提取检材笔录、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蒙某及汪某因吸毒其尿样均阳性。(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蒙某主体身份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向吸毒人员于某贩卖毒品四次,但于某向公诉机关证明其中二次是公安机关向其提供他与蒙某间的电话通话清单后回忆的,现能够清晰回忆只有二次,其指控的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性,因而证据不是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的第一、二笔向于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辩称第三笔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学明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人民陪审员 贾述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美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校对人:程学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