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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860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文兵在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处的征地补偿款予以扣留。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文兵在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处的征地补偿款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二、需要续行扣留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郝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