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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威与被告陈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陈立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182号原告马威,男。被告陈立丰,男。原告马威与被告陈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用于办理楼房贷款,说好用期半个月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8月1日欠据一份,证明陈立丰欠马威5000.00元,借款用于办理楼房贷款。2、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朝阳名府3号楼二单元602室居住。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有相应证据反驳,具有客观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陈立丰向原告马威借款5000.00元,约定用于办理楼房贷款,被告就该借款约定内容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本院认为,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有欠据为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欠据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作为债务人拒绝还款则无相应理由及证据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丰偿还原告马威借款5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