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珏娴与李晋、陈加强、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珏娴,李晋,陈加强,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邓珏娴,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李晋,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加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申请执行人邓珏娴与被执行人李晋、陈加强、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林川宾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马骞、谢清、项宇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