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黄启光与石蕃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蕃祥,黄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石蕃祥。被执行人黄启光。申请执行人石蕃祥与被执行人黄启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债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启光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道客新村142.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海口市国用(1997)第字X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