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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黄启光与石蕃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蕃祥,黄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石蕃祥。被执行人黄启光。申请执行人石蕃祥与被执行人黄启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债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启光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道客新村142.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海口市国用(1997)第字X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