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民初65号原告孙xx,男,1967年生,汉族,职业个体。委托代理人高树堃,男,1965年生,汉族。被告陈xx,女,1970年生,汉族。原告孙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晓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委托代理人高树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2010年10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致使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依据相关法律,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坐落于公园一号4号楼三单元301室的房屋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xx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当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