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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功本与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功本,黄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700号原告:曾功本。被告:黄冬梅。原告曾功本与被告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功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黄冬梅到原告曾功本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出具借条后,被告对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冬梅归还原告曾功本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