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48号原告:高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于某,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灵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