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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48号原告:高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于某,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灵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