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崔霄霄申请执行秦鹏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英,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异2号案外人崔霄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秦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秀英申请执行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崔霄霄于2016年1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崔霄霄称,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三民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秦鹏驾驶的陕DB81**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但是,诉讼保全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全案件的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崔霄霄撤回起诉,而后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三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孙秀英撤回起诉。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陕DB81**号小型轿车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孙秀英诉被告崔霄霄、秦鹏、中国人民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三民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秦鹏驾驶的陕DB81**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但是,诉讼保全后在审理孙秀英诉被告崔霄霄、秦鹏、中国人民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过程中,原告孙秀英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崔霄霄撤回起诉,而后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三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孙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审理结束后现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撤回对现案外人崔霄霄的诉讼,判决书未判决案外人崔霄霄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5)三民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案外人崔霄霄所有的陕DB81**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蒙永庆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