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顺利与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周学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顺利,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周学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申顺利,男。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凤泉区。被执行人周学纪,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顺利申请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周学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周学纪应支付申请人申顺利案款294000.0元,承担执行费43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周学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凤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顺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