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37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振申请执行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崔慧荣,全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7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慧荣,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全娥,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振与被执行人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3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内存款,现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