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成与高海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高海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997号原告王成。委托代理人王兵。委托代理人张先凤,武安市北安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海东。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高海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成承担。审 判 长 安何会审 判 员 李玉生人民陪审员 宋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