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王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王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85号原告刘国庆,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艳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王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40元,计315元,由原告刘国庆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