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王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王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85号原告刘国庆,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艳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王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40元,计315元,由原告刘国庆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