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雨城民初字第2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雨城民初字第2477-2号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胃波。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朱在方。第三人: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余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247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款项在37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前述款项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3700000万元款项的冻结;二、解除对四川恒泰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成房权字证监字第392306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凌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