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贾广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23行初3号起诉人贾广义。2016年1月28日,本院收到贾广义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贾广义原为永清县税务局干部,妻子孙书侠是别古庄村村民,孙书侠怀三胎在1988年4月28日生效的永清县计生政策6号文件之后。本政策规定:“本规定之前的问题按原规定处理”。我们应用本政策。本政策规定:“结扎禁忌症由县医院鉴定,确系结扎禁忌症者应落实药具措施并订立不育合同。”“执行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是各单位主要领导。”政策生效时局长杨树荣作为政策规定的直接责任者不安排贾广义、孙书侠去县医院做结扎时间,他说他要别古庄分院证明,安排贾广义夫妇去别古庄分院做结扎,5月7日杨树荣收了别古庄分院证明后安排贾广义马上去上班,非法剥夺贾广义夫妇去县医院做结扎权。根据这两项规定,被起诉人永清县国家税务局要拿出贾广义夫妇违反直接责任者规定的证据才能定非法生育三胎的案。而贾广义夫妇都有结扎禁忌症,其证据必须是违反不育合同的证据。否则非法生育的罪名不成立。主管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贾广义夫妇没有违反政策的情节和行为。不对家庭处罚孩子当时上了户口。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给贾广义、孙书侠订非法生育三胎的案没有违反不育合同的证据、不成立,是冤案,为贾广义、孙书侠恢复名义。2、赔偿贾广义精神损失费50万元、医药费50万元,赔偿孙书侠精神损失费50万元、医药费50万元。3、本案起诉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广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廉新宇审判员 肖玉梅审判员 李田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云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