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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55号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法定代表人吴文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佳成,该公司员工。被告XX红,女。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XX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伍冬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