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莫钊海与斗门区白蕉镇永盛塑胶模具加工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钊海,斗门区白蕉镇永盛塑胶模具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莫钊海,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13,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斗门区白蕉镇永盛塑胶模具加工厂,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九顷围)。经营者姓名杨永青。(2013)珠斗劳仲调字第27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亚四(公民身份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所欠款提供还款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李亚四(公民身份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查封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工业开发区华中路西侧23号铺内的机械设备(详见年月日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及抵押等。当事人、利��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