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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彩霞页岩砖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彩霞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松三路南侧39号。法定代表人曾绍军,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彩霞页岩砖厂,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黄金坳村。负责人周慧良。上诉人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立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所指“李生奎”无权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李生奎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和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湘潭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南省县境内。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即中方县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李生奎无权代表上诉人的理由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管辖异议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