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78号申请人:施陈光。申请人:陈君仁。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施陈光和申请人陈君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陈光和申请人陈君仁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施陈光赔偿申请人陈君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施救费等共计6908.3元(申请人施陈光已支付3000元,剩余3908.3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申请人施陈光、陈君仁均同意保险公司将事故赔偿款打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中山支行,账号:2036),并由法院转交。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