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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贾小磊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65号罪犯贾小磊,男,29岁(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小磊犯抢劫罪、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贾小磊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贾小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贾小磊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贾小磊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小磊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贾小磊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小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小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