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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34号原告尹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叶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