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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男,1979年7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立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郎×于2015年12月2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将台站B口外,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杜×(男,21岁,山西省临汾市人)出售内存视频178部的U盘1个,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郑×、张×的证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法制观念淡薄,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被告人郎×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