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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崔某,农民。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公告送达)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佳审 判 员  武淑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邢文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