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4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英萍与袁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英萍,袁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335号原告彭英萍,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海清,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洪,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英萍与被告袁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英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英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英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英萍负担审判长 丁 勇审判员 袁衍龙人民陪审员冉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