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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孙绍荣与纪爱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荣,纪爱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孙绍荣。被告纪爱玲。上列原被告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绍荣撤回对被告纪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