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孙绍荣与纪爱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荣,纪爱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孙绍荣。被告纪爱玲。上列原被告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绍荣撤回对被告纪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