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立伟因赵吉雷、汤原县勤博绗缝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伟,赵吉雷,汤原县勤博绗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8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张立伟(案外人),男,汉族,于1977年2月22日生,现住汤原县汤原镇。被申请人赵吉雷(原审原告),男,于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汤原县香兰镇。被申请人汤原县勤博绗缝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汤原县。法定代表人秦波,男,职务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张立伟因与被申请人赵吉雷、汤原县勤博绗缝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立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玉宏代理审判员 许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延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