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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冠恒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冠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938号罪犯李冠恒,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冠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06日起至2016年06月05日止);李冠恒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9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冠恒减刑三个月的建议,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冠恒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6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冠恒驾驶豫A×××××大型卧铺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乡市南环路与107国道交叉口时,与王文刚驾驶的沿107国道同向行驶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客人一死、客人两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冠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冠恒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受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冠恒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冠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06日起至2016年04月0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