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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3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石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成年,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石某3,男,成年,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石某、石某1、石某2与被执行人石某3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3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3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3存款38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