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本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本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7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本成,绰号“豹头”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本成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本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蒋本成与经文其、马某、唐某、苏开龙(上述四人均已起诉)等人在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五合收费站匝道处,用汽车截停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汽车,手拿钢管威胁被害人下车,之后把被害人朱某的车及车上的冻肉抢走。经鉴定,被抢别克gl8商务车价值30000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确认被告人蒋本成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本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蒋本成与经文其、马某、唐某、苏开龙(上述四人均已起诉)等人在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五合收费站匝道处,用汽车截停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汽车,手拿钢管威胁被害人下车,之后把被害人朱某的车及车上的冻肉抢走。被告人及其同伙作案后,驾驶涉案的商务车至本市南宁大桥附近将涉案车辆遗弃,并告知被害人地点,被害人已将该车找回。经鉴定,被抢别克gl8商务车价值30000元。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蒋本成在广西全州县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本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经文其、马某、李某、唐某证言、被害人朱某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本成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本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本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作用仍有不同,量刑时作区别。被告人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本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疆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雅婷判决书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