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立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郭启华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立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启华。上诉人郭启华因诉韶山市大坪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民立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因失业要求政府安置并补偿其安置费74480元,及失业后物价上涨应补偿156408元。韶山法院不予受理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启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向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郭启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韶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韶山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民立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韶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