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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桂林与李绍儒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林,李绍儒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697号原告吴桂林,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梁国钊、李晓蓉,均系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儒,男,194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林与被告李绍儒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桂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林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