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8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大连大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大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811-1号原告大连大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鲁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男,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南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利,女,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第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翠丽,女,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大连大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