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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小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刘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花,刘素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小字第207号原告王秀花。被告刘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花诉被告刘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花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