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小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刘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花,刘素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小字第207号原告王秀花。被告刘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花诉被告刘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花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