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西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282号原告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马长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景林,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西庄村。负责人高建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