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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李毅与武汉佳兴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武汉佳兴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曾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070号原告李毅。委托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利华。被告武汉佳兴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武汉普生制药有限公司1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赵紫锋,经理。第三人曾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诉被告武汉佳兴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曾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