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石宝斌被执行人李安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斌,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57号申请人:石宝斌被执行人:李安申请人石宝斌与被执行人李安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宝斌被执行人李安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