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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石宝斌被执行人李安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斌,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57号申请人:石宝斌被执行人:李安申请人石宝斌与被执行人李安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宝斌被执行人李安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