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08号申请人:邵某某,男,1990年10月5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1年1月2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