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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惠芳与李书清、荆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芳,李书清,荆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王惠芳,女,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清,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荆建平,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芳与被告李书清、荆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芳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惠芳承担。审 判 长  许 磊代理审判员  张庆红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