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万才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才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才兴,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文盲,务工,住乐安县。曾因盗窃于2005年11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收购赃物于2008年5月1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才兴犯盗窃罪,于2016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才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菜市场东大门,盗走被害人朱某一辆利马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2015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西滨镇菜市场边,盗走被害人江某一辆艾唯纳牌电动车(无法估价)。3.2015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蔬菜批发市场62号摊位,盗走被害人陈某1一辆韩菱牌电动车(无法估价)。4.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菜市场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1一辆鑫太阳牌电动车(无法估价)。5.2015年10月30日7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菜市场北门附近猪肉摊旁,盗走被害人孔某一辆建设牌电动车(无法估价)。6.2015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陈埭镇金发达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向某一辆绿媛牌电动车(无法估价)。7.2015年11月2日左右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梧棣村金沟菜市场,盗走被害人蔡某一辆电动车(无法估价)。8.2015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菜市场一超市门口电线杆下,盗走被害人陈某2一辆电动车(无法估价)。9.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西滨镇菜市场水果摊对面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马某一辆电动车(无法估价)。10.2015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万才兴窜至晋江市梅岭街道七匹狼专卖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1一辆景华牌电动车(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万才兴盗窃10起。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才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撬具,书证发票、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刘某、黄某、蒋某证言,被害人朱某、江某、陈某1、林某1、孔某、向某、蔡某、陈某2、马某、张某1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监控录像及其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才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才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才兴有劣迹,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作案,主观恶性较深,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才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万才兴退赔被害人朱永标、江其彬、陈福龙、林兴才、孔祥明、向俊武、蔡金平、陈林毅、马玉花、张云华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经营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