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存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75号罪犯陈存金,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做出(2012)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存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泰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14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陈存金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存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为,罪犯陈存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90.8分,获得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存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四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