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蒋振与韩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韩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61号原告:蒋振,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韩子勇,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与被告韩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