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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207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梁西村。身份证号码13252319811006032X。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