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207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梁西村。身份证号码13252319811006032X。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