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清江与董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江,董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07-3号原告李清江,男,195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彬,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212号。负责人马圣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江诉被告董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清江与被告董彬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彬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仝金星 微信公众号“”